医疗纠纷患者不付医疗费 发作医疗纠纷,患者可否拒付医疗费?
点击:0时间:2020-04-26 04:00:26
李勤古
律师同志:
患者刘某因肝硬化在某医院医治,后病故。医疗费合计46万元,已预交20万元,欠费26万元。患者之妻关某在住院确保书上签字,确保交给住院费用,如有拖欠由本确保人担任清偿。后其子刘某在还款确保书中写明,其父刘某现欠该院医治费用约30万元左右,待与其父作业单位领导洽谈后,一起把所欠医治费用还清。因此款未还,院方申述到法院,恳求判令患方归还欠款及利息,患方以手术计划是医方极力推荐,且医方许诺手术费用不超越20万元,术后患者病况恶化,医方未奉告患方患者病况,仅仅让患方在用药单上签字,还款书是逼迫所写由回绝付款。
在这种情况下,患方是否能够拒付医疗费?
回答:本案中刘某应当归还欠款。患方经处理住院手续住院医治,医患两边之间构成医疗效劳合同联系。《合同法》第44条规则,依法建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。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,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除合同。依法建立的合同,受法令保护。第60条规则,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。在本案中,院方应对患方实行医治责任,一起享有要求患方付出医疗费的权力;患方享有承受医治的权力,一起有给付医疗费的责任。院方实行责任,对患者进行了医治,患方应当承当相应的给付医疗费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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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元 医疗费 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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