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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学生要挟恫吓索要金钱 暴力恫吓同学 索金钱被判刑

点击:0时间:2025-06-12 08:58:55

案 例:

吉某某、仁某某系在校学生。2016年3月7日晚吉某某与仁某某在一酒吧喝酒,后不小心将包厢内物品损坏,因无现金补偿,二人将各自手机抵押在酒吧。为换回手机,吉某某提议到自己宿舍向同住的同学借钱。二人进入房间后向东某某借钱,东某某称没钱,两人便用拳脚殴伤东某某,抢得一张银行卡。二人又向其他同学强行索要现金20元及手机两部(價值320元)后脱离。3月8日清晨3时30分吉某某、仁某某在教师的带领下到县公安局投案,并将一切赃物悉数交还公安机关。

[问题] 此案中,吉某某、仁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 罪?成果怎么?

[分析]

吉某某、仁某某为了取得告贷,采纳拳脚殴伤的方法索要金钱,依据相关司法解释,契合寻衅滋事罪的违法特征。吉某某、仁某某系初犯、偶犯,吉某某系未成年人,二人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,照实供述罪过,具有自首情节,涉案赃物、赃物数量不大且悉数交还,未给被害人形成丢失,得到了被害人的体谅。终究判处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;吉某某免于刑事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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